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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告知书由谁出具?

一、强制执行公证告知书由谁出具?

强制执行公证告知书是由专门的公证机关出具的。

公证书

兹证明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还款(物)协议》。

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字××号〕;由于××××(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3、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协议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交?

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应当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方不用垫上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强制执行的费用不用由申请人先交纳,而是在强制执行结束之后由被执行人进行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最好是带着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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