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的相关法律有什么
根据案情需要主要的法律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两个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看案情中是否牵扯婚姻财产等内容,在根据内容选择适应的法律法规。
执行中是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前妻或前夫)为被执行人。但是,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但当需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也是不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财产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若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时,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机构可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对于原告来说就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也要确定这笔债务到底是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的,申请追加完全是可以实施的行为,只要有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那么法院就会同意自己的请求,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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