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主要措施有: 执行存款、执行收入、执行财产、搜查财产、强制交付、迁出房屋、执行行为、迟延履行、证照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执行程序的功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解决纠纷。
2、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允许庭外和解。
3、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1、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3、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的债权文书;
6、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会先向被执行人下发通知书,若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以后尽快履行了应尽义务,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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