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社区布告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或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变卖或者拍卖等。
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存在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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