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移交公安后的流程是什么?
法院移交公安后的流程是: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已经公诉到法院的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准许退回,即可以退回检察机关,具体补充侦查则可以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不会直接移送公安。
2、如果发生在法院的刑事案件,如虚假诉讼等犯罪的,法院可以将相关线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3、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手续不齐全,因而没有材料或虽有材料但不符合要求,如处分决定上没有本人签字等;另一种情况是有材料,但未按规定上报或移送。
如果法院在审理某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法院方无法完成单独审理的会将案件移交至当地的公安局进行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公安局经过审理之后将审理结果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建议等再移交回人民法院,以给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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