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权利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权利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1、执行申请撤销提出后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执行申请的撤销虽应遵从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同时也应当遵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除对申请进行形式上即真实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合法性,即是否违背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如该申请属被他人胁迫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故意规避法律等情形,则人民法院审查后应裁定不予准许。
2、申请人撤销申请经审查认可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于终结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适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或停止执行,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银行账户的冻结。但对已执行完毕、到位的部分,人民法院并无执行回转的义务和职责。
因为申请撤销的效力不应及于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之日,而只能从申请人撤销申请并获裁定时起。不能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免除或减轻对其的处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行为人的认错态度等情况酌情处理。
3、申请人撤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权利人仍有权申请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与其他因申请人、被执行人客观方面如死亡、撤销、无履行能力等原因引起的终结,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不能参照其他终结执行的情形断然作出此种情形法院不予受理的结论。
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提出可以撤销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执行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往往是以法院为主体,从申请人民事权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应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申请人的私权,法院不应过多进行干涉,也无须强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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