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死亡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代原告申请执行,由继承人继承原告的财产权。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1)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2)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期限。法院会用很多办法,如查封帐户,查封不动产等手段来完成执行。
(3)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结束,如果在执行期间,存在中断执行的情况,应当适当的扣除。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报请法院院长批准。法院可以采用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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