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审判员审判庭规定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就是需要将执行类型的案件予以立案,并且移送给执行人员来进行执行。
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开始;二是移送执行没有时间限制,申请执行则须遵守执行期限;三是移送执行的,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则可以决定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四是移送执行是由审判组织直接向执行机构送交执行书,申请执行则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五是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有适当的限制,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则没有限制。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审判组织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开始执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确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有的关系国家、集体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动予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移送执行。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移送执行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之下,公民提出申请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的情况之下,都不会采取移送执行的方式,就是由本院来进行执行,立案之后就会移交给审判员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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