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界限有二:第一、主观上具备明知为前提,行为人对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必须具备明知要件,否则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明知,需要结合案件的有个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第二、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需要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本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
第一款解释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档量刑幅度中两个“数量较大”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五种行为方式,其中,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三种行为方式没有数量的要求。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则规定“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因此,本款对这两种行为方式分别规定了10张以上和5张以上的数量标准。
第二款解释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二档量刑幅度中“数量巨大”的适用标准。这里以第一档量刑幅度的10倍作为掌握的标准。分别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第三款解释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两种情形,不包括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时需要提交个人真实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身份证明是用于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身份信息,资信证明是用于证明申请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信用程度的信息,资信证明不属身份证明。因此,本款中列明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仅包括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需要出具的身份证明,不包括资信证明。
随着我国的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使用的急速扩张,但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活动的越来越多,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我国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我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需要结合案件的有个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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