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协助执行书怎么申请
协助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申请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协助执行书如何办理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的文书,无需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依据执行情况发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局建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作为执行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离不开权利义务范畴。然而与一般权利本位观念不同,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是以义务为重心建立起来的。首先,执行程序的设计在于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以债权人的权利为本位和重心,协助执行人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其次,从功能和作用上看,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机关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是协助执行人参与到执行的动因和目的,其权利是在满足于这一条件下基于诸如公平人权等价值考量而产生,可以说是先有义务再有权利。协助执行人的义务主要是尽必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以及在协助执行人负有的保密义务。协助执行人直接参与到执行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对执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有所了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将这些资料限于执行范围内。
协助执行人所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其协助执行行为的进行,因此其权利应当包括:
1、人身保障。协助执行不得威胁协助执行人的人身安全,执行机关对协助执行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2、财产保障。协助执行人对于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支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
3、在特殊情况下拒绝提供协助执行的权利。协助执行虽为法律上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对更高的法律价值的维护,可以拒绝协助执行。
对于协助执行人既不属于执行机构也不属于执行的当事人,而是在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人,因此而对于协助执行人的申请是需要写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事项和理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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