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费用
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不涉及财产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中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按照关法律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审理费用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律师受理费用
律师受理费用以双方协商来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律师受理异议之诉的收费标准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两者有下列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途径之一,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产生异议,要求执行法院解决异议而引起的诉讼,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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