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向当地的人大及其常委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反映,由人大会议或其常委会对此司法解释作法律解释。 即使再申请再审效果也不大,因为再审只审查程序,不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也就是说程序合法,实体内容不合法也有可能会被驳回申请的。如果是实体确有问题,只能通过法院自身的错案纠错制度和检察院的抗诉才会改判的。 还有的是地方的普遍性法律法规不是诉讼对象,是没法起诉的,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二、再审和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4、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5、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当发生了民事纠纷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有了法律结果,但是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是很满意,就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申请要求重新审理,可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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