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原来的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章的行为,并且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可以申请再次审理;
2、之前的审判后找到了新的证据可以证明之前审理的结果是有问题的,可以再次申请;
3、之前判定结果的证据不足,而且有证据显示和判定结果存在很大矛盾的,可以证据情况进行重新申请;
4、原来的审判主要是依据变更或者一些已经没有的是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的;
5、在之前的审理中出现了矛盾点,但是依然进行了审判;
6、审判过程中有食失误,会有有影响结果公正的事情产生;
7、原来的判决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造成其他人也受到牵连;
8、能够拿出证据说明之前的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协议中有不合符法律的条款;
9、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公正公平,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一般会有受贿贪污等情况的发生。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一般再审要像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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