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2、协助执行的法院。由于委托执行有一定难度,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进行直接执行,但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
3、协助执行的公民。法院在执行中都有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情况,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
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
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4、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法院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法院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法院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不可拖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协助执行肯定就会存在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人,对于此人不能是执行人,也不能是执行的机关,只能是法院以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所以在确定了协助执行义务人之后,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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