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并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
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侵犯到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对于案外人来讲案,案外人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没有收到法院裁定书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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