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二、民事调解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三、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四、哪些案件不能调解处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制度中只规定了民事纠纷调解的时间点,至于调解需要多长时间,这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民事案件的调解分成两种,第1种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解,第2种就是双方庭外和解,这里特别要注意,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法律文书,必须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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