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驳回起诉裁定再审的规定有什么?
1、申请再审主体: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2、提供材料:再审申请书及副本两份;申请人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一、二审裁判文书。
3、申请书载明事项:申请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有效的联系方式);明确具体的申请再审请求(应当写明认为生效裁判、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希望如何纠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理由。
4、申请理由: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5、期限: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裁定如何认定?
上述裁定是因当事人形式上的诉讼条件不齐备而作出。例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将导致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在生效后即产生了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请求、事由起诉的既判力,可以申请再审。况且,这也是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应当予以保障。
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审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并由此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请再审。当然,除了可以对此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生效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来获得救济。值得一提的是,两者在管辖的法院上存在区别,前者是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者则是由二审法院审查。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申请再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除了对此类裁定申请再审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一审判决书申请再审来获得的救济,出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时,也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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