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才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起诉裁定与不予受理裁定性质相同,解决的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都是对起诉条件的否定,本身并没有解决实体意义上的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区别主要在于不予受理裁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尚未立案前;而驳回起诉则适用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在立案后。驳回起诉同不予受理裁定一样,影响到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而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这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适用的阶段不同。法院依法立案之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规定,可以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这两者的区别体现在适用的时间不同,前者出现在法院立案之后,而后者出现在法院立案之前。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可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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