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①“收到”以谁收到为准:当事人自行复审时,以其自身收到复审决定书即为收到;在当事人指定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复审时,则以代理机构收到即视为当事人收到。这也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复审决定书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
②“收到之日”指的是哪天: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寄送,信封正面邮戳为官方寄出时间,信封背面邮戳即为“收到之日”时间,并不是指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实际取得”的时间。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
③“三十日内”如何计算:“三十日”非“一个月”、也非“三十个工作日”,切忌混淆。
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何种文件、如遇法定节假日期限如何计算、应以何种理由起诉等问题,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依照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采取相应方法。
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相关的规定的时候,那么有关部门是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的申请,而当事人如果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复审也失败的时候,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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