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坐牢附带民事赔偿儿子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父亲坐牢附带民事赔偿一般不需要由儿子承担,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本人赔偿,不能株连无辜。法律上规定了民事赔偿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本人赔偿,但特殊案件是可以由其它人员代为赔偿的, 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由父母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某些案件有特殊性,如果本人无能力赔偿,可由别人代为赔偿:
(1)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其父母有赔偿义务,应由其父母赔偿。
(2)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参与作案,其他人不管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赔偿。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对这一部分,其家属有退赔义务。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并且必须执行的,那么,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当然,这种赔偿也应视为被告人进行的赔偿,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不能让其家属或者动用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赔偿,但可以动用家庭财产中属于犯罪人那一部份赔偿。
1、诉讼当事人的特定性。
(1)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并且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这些条件包括: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具有股东资格;对不法行为没有表示过支持或认可,且竭尽内部救济的股东。
(2)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董事、监事、其他公司经营管理者等。公司不能作为原告,可是它在代表诉讼中又是真正的原告,法院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直接受益人是公司。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证人。
2、管辖法院的专属性。同投资者集团诉讼一样,按照我怕过相关法律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若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则可能发生类似投资者集团诉讼那样,众多法院均有权受理。
3、判决承受主体和判决效力的唯一性。公司而非股东是股东代表诉讼裁判结果的直接承受主体。但也有例外,例如,被告是该上市公司控股的多数股东、大部分股东参与违法行为或是无资格起诉的股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等。
4、诉讼标的的巨大性。股东代表诉讼的标的一般较大,因此在诉讼费用的计算上有其特殊性,应考虑原告提起诉讼并非首先为自身直接利益的共益权性质。
5、诉讼赔偿的特别性。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防止不良诉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对诉讼的受损方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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