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书的签收日既可以是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在领取日签收调解书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依照《民事诉讼法》法第98条规定,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而发送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裁定或者送达该补正裁定的日期不是生效日期。
2.未经当场协商,而采取书面传阅形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认定。当事人通常情形下是通过当场协商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因特定情形未到场协商,而事后予以追认的,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签字落款时间为调解协议的生效日。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送交日不是生效日期。如果需要送达调解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为调解书生效时间。
3.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收调解书的生效日期确定。实务中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制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而当事人因紧急原因,不能等待领取正式制作的调解书,而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其在空白送达回证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而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调解生效日期。
4.调解书送达排除电子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对调解书不能采取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电子签收”调解书在法律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5.调解书可以向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送达。调解书送达给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6.调解书送达排除留置送达。因为留置送达是一种拟制“本人”知悉诉讼文书的制度,与当事人接受自愿调解的真实意思并不符合,故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而认定当事人“签收”。
所以调解书的签收之日是不是生效之日需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生效时间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纠纷问题能调解解决的话肯定更好,否则的话可能就需要走对应的法律程序,这样就会比较费时费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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