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宣告判决后,就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地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而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刑事判决书送达不及时的现象,而这对被害人将造成不少的危害,那么,刑事判决书的送达不及时会对被害人造成哪些危害呢?下面律图的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只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送达判决书,且存在告知不全面和不按规定期限送达等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弊端。
一、危害了被害人的上诉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如果被害人不能及时或无法收到判决书,将导致其无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或不知抗诉期限致使诉讼权利不能有效行使。
二、不利于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而对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案件和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如果不向这类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会造成被害人无法了解法院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就无法及时得到追索,也不利于被害人对法院追缴和返还涉案财产的监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且现行法律对法院怠于履行这方面的职责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果缺乏被害人的催促和监督,其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三、影响诉讼效益。
如不及时送达判决书,法律规定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享用提请抗诉权,意味着不管被害人何时收到判决书,只要是“收到后的五日内”提请,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抗诉,都可以抗诉。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再送达给被害人,这时有的被告人可能已交付执行,再启动诉讼程序,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
另外,被害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性质是民事案件,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身体受到伤害的为一年。如果不向被害人及时送达判决书,被害人就不能及时知道判决结果,这样将会造成诉讼时效的无期限延长,一些有利于被害人的证据也会因此而灭失,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护带来为不利影响。即使最终被害人胜诉,但这种迟到的正义很难让被害人心服口服。
四、不利于社会稳定。
如果刑事判决书不及时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因不能及时知晓法院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情况,受损害的心灵很难得到及时的抚慰,财产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将会深切感受到自身权利被司法机关漠视,导致身心受到再次伤害,从而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极容易引发涉法上访、缠诉,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因此,为克服刑事判决书不能及时送达被害人的种种弊端,司法机关应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特别是检察机关应把法院是否及时向法院送达判决书作为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完善立法,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告知义务,即规定检察机关在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告知其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自受到判决书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末尾也须注明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切实使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落实到实处。
刑事判决书的送达不及时会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分别是对被害人的上诉请求权的危害、物质的损失、诉讼效益的影响和对被害人身心的二次伤害引发的社会不利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商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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