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被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则劳动仲裁裁决不生效。但如第二审人民法院仍裁定驳回,该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劳动仲裁裁决生效。
2、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上诉的,则劳动仲裁裁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当事人起诉已超过法定的15天起诉期限,而且?有正当理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从起诉期间届满的第二天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因为起诉而导致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在事实上暂时被中止,但是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从而裁定驳回起诉后,原仲裁裁决自然应该恢复法律效力。
4、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2013年2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载明为终局裁决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遂依法驳回了培训学校的起诉,并在审理过程中,将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作出了仔细解读。
首先根据法院的相关权利来说,法院是有权利对相关仲裁庭的裁决内容进行驳回的,对于相关的审判有异议的话,可以再次提出二审。但是如果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的话,那么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受理。但是法院可以拥有不对其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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