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回事。 仲裁协议是双方协商就发生争议由仲裁庭解决的书面文件。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关于争议解决的结果。
仲裁协议肯定是在有效了之后,才谈得上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大体上来说,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对当事人的效力,即产生争议之后只能将争议比较仲裁委处理。
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委受理案件的依据是有效的仲裁协议。
3、对法院的效力,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
(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仲裁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但是仲裁不具有可诉性,所以如果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了,案件发生纠纷之后既可以由法院解决又可以由仲裁委员会解决的,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是无效的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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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