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六个月,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想要撤销仲裁的裁决必须要在收到仲裁裁决结果的那天起的六个月之内乡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开卷,如果过了期限就不能够申请了,但是如果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是有那么可以申请延长。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仲裁裁决也是属于为案件判决的一种方式,对于裁决的结果双方当事人也是有权利申请撤销的,但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办理,而且在撤销的时候还需要给出一个合适的理由,只有让法院信服那么才会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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