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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再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仲裁裁决后再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后再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可以再起诉

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如果你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

法律依据:《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可以重新起诉的条件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接顶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起诉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这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如何判断适用,实践中存在歧义。

驳回起诉裁定已经生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应从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来判断。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为法院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驳回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这从《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明确。

当代社会现在解决纠纷的方式,最常见的可能就是有其中的双方见面,然后私底下进行一个协商,但是这样的一种方式,虽然说非常的方便,但是解决矛盾的几率还是比较小的,所以大多数人还是围绕着仲裁或者是起诉,而且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再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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