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交证据,如果仲裁庭没有指定时间,最迟应该在作出裁决前提交,当然是越早越好的。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就其审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以上就是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仲裁裁决的认定还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司法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后,需要根据司法程序的认定,来对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