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是不够的,还需要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这就如同法院的判决书,无论出自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还是行判庭,都一律加盖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一样。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因为仲裁庭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体,但每个仲裁员又有其的仲裁人格。签名或不签名,实际上是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保持对外一致”与“维护自己仲裁人格”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向仲裁法庭申请仲裁裁决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由仲裁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裁决处理,但在裁决结果形成后,是需要由仲裁机关按照司法审理的程序来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