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协议不明仲裁地的,可以在法院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约定不明裁定书的情况下,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果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若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对仲裁机构名称不了解,导致援引的仲裁机构名称有瑕疵,这种情况在上文已经做了分析。对此,只要能辨别出仲裁机构,就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对仲裁机构设置不了解,导致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效力是一裁终局,即当事人是不能在裁决作出之后再次就同一案件事实申请二次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但是如果是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是裁决的,当事人认定证据不足 或者是法律适用有误的,是可以上诉的,由二审法院再次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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