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于仲裁的本质属性为契约性,作为仲裁基石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运用,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在不公开进行中完成一裁终局裁决,因而,仲裁过程中容易产生意思自治的私权滥用问题,现阶段就存在运用仲裁裁决来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当事人通过仲裁将资产转移给特定关系人,造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此来规避执行。
2、由于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政治素质等局限,较之于人民法院法官稍逊一筹,加之仲裁裁决适用一裁终局,较之于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缺乏监督程序,因此仲裁裁决产生瑕疵显而易见。新沂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107件,其中17件不予执行的案件就是这类情况。17件不予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情况:
(1)程序违法,缺席裁决送达不规范。仲裁时没有按公司登记地址送达相关仲裁材料,直接登报适用公告送达,执行中,被执行人就仲裁程序、适用法律、事实认定均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迟迟不将相关案卷移送法院,法院按现有证据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
(2)仲裁主体审查不严。为此,建议该委员会在仲裁类似公司、法人为主体的案件时应首先到工商部门调查其工商登记情况,对于已经注销的公司、法人,及时告知申请人变更有关责任人员为被申请人。
1.社会劳动保障救济体系不健全。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实现时,如果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健全与完善,就不会存在劳动报酬仲裁执行不能全额到位的情况。
2.关于仲裁的法律不够完善,容易让一些被申请人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资源浪费。由于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括分类,并不是非常具体,这使得持消极心态的被申请人有机可乘,想方设法找出法院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类证据,即使最后未能达到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但至少起到了阻碍和拖延法院执行工作的作用。
3.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素质不够高,在仲裁过程中,制作的仲裁文书不规范、粗糙,更给寻找提出异议证据的被申请人提供了素材,使得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4.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仲裁程序不到位,造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司法监督,依法作出不予执行案件比例较高。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有时候由于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较之于人民法院法官稍逊一筹。而且仲裁裁决适用一裁终局,较法院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缺乏监督程序。因此有时候,仲裁裁决执行会产生瑕疵,与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偏差。当事人如果不满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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