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裁决的作出等内容。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就会产生不同的仲裁结果。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的规定,仲裁程序应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相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订立此种协议时,应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相符。否则,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因此,仲裁规则的选择也很关键。
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大多数仲裁机构要求当事人约定了该仲裁机构,就意味着同时约定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也有些常设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约定采用该仲裁机构以外的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仲裁规则,则一般适用双方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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