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后申请执行的时效是多久?
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期限为两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文书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二)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五)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六)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仲裁裁决的具体执行申请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基于仲裁裁决结果来申请执行处理。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的决定后,已经执行了相关裁决,那么是不需要申请执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