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限是2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在仲裁过程中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内,仲裁的事项不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存在上面任意一个情况,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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