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没有仲裁协议的;
(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6)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7)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在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而不得适用独任制。因为:
(1)此类型案件并非简单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旦作出,不仅使该仲裁裁决失去其法律效力,而且,还意味着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否定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独任制只能适用于简单案件的审理。
(2)此类型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只能适用合议制。
3、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则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仲裁裁决继续有效。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应当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之后,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才有可能会被受理。此类请求不仅需要在限定期限内提出,且提出的时候,不仅需要提交仲裁裁决的申请书,还需要提交证明自己的情形已经满足法定条件的证据,否则裁决一般不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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