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执行。
前者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虽然是法律允许的,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作约定,后者则主要指裁决事项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仲裁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依仲裁法第3条之规定,下列争议不可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两者的实质都是仲裁机构越权仲裁,因此其裁决不能予以执行。
仲裁程序的严格合法也同样重要。仲裁活动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其程序的正当对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如果仲裁的开庭裁决过程违反了仲裁法第二节的规定,其裁决结果同样是可以不予执行的。如仲裁庭由当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员组成,或者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即做缺席裁决等等,当事人就有理由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的裁决就可以不予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而认定事实又是划分责任,确定各方权利或义务的前提。证据不足就不可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事实不清就不可能正确地划分责任及确定权利义务。仲裁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枉下裁断,很可能错误地认定了案情,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与应当出现的情况出现很大的误差。这样的裁决不可能准确、公正,因此可以不予执行。这项规定使得法院不仅仅囿于对仲裁的程序进行审查,而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审查的范围。
被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应当注意的是,不予执行必须由被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在被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时,由被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没有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确有不予执行的事由存在,就不能否定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即应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执行,而不能裁定不予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般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只要所存在的裁决不符合规定,或者是在裁决时证据不齐全,以及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就可以请求不予执行,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延伸阅读: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
我们都知道,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