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男子拿着房产赠与公证办理过户却发现手续不全、离婚后双方无法处理婚内财产赠与导致闹上法庭、做出赠与的人想反悔拿回财产等等。近年来关于财产赠与和赠与公证的热点新闻频发,大家也是一头雾水,对赠与公证能否撤销这个问题不清楚,今天就来聊聊赠与撤销这些事。
现在热点问题围绕的赠与一般是遗产赠与、婚内赠与、普通赠与,且大部分都是围绕房产展开的。法律上的赠与概念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转增给受赠人,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涉及双方利益的交换,是无偿的形式。而进行赠与的一般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是公证,相对于口头和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显然是有更大的约束力。而且,按《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其实就会受到法律强制的赠与性的约束,即便反悔,受赠人完全可以依法让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
这种规定看上去是在保护受赠人,不少人会疑惑了,已经公证了的赠与合同真的一点回头路都没有了吗。其实不然,法律是灵活的,对于这个问题当然也有所规定。
先来说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如何撤销,我国《合同法》中第186、192、193和195条是涉及相关规定的条款,这几个条款中规定了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大致说来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亲属的权利、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前、赠与人因受赠人非法行为致死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等情形。
再来说赠与公证的可撤销情况,看似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是板上钉钉了,然而法律上有两个概念:法定撤销权、穷困抗辩权。法定撤销权意即无论经过何种形式签订的赠与合同,只要满足法定事由就可以撤销。法定事由在《合同法》第192条中有规定:严重损害了赠与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利、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与未公证合同的撤销情形其实是部分重合的。另一个穷困抗辩权意即赠与人经济状况持续恶化可撤销赠与,无论公证与否,这在《合同法》第195条中有规定。
以上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撤销已公证的赠与合同的,都与未公证赠与的撤销有重合,然而与未公证赠与撤销相比,已公证赠与的撤销有一定的时效性,如其中的法定撤销权,行使该权利的法定期限是在签订公证赠与合同的一年内,超过一年便不可行使该权利撤销赠与公证,如果家中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赠与合同,发现子女并未尽好相应义务,则还能在签署合同的一年内进行撤销。
公证赠与不同于其他两种形式,一旦签署了公证赠与合同,在进行撤销时会比普通撤销更加困难,当然约束力也更大,大家在使用时一定要小心辨别,选取最适宜和恰当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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