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有过户,但是做了公证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对房屋做了公证,公证处的公证内容只是对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做了公证,不是对房屋物权变动进行公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理由如下:
一,为避免营业税的发生,暂不过户。
这种房屋虽然拥有产权,看起来很保险,但仍然存在交易失败的风险。因为房子整体处于增值的趋势,卖房者会因为房子的增值过大而要求取消交易。尽管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是法院在对这种纠纷作出裁决时,并不一定认定房屋属于购房者。
二、住房权受到限制。
例如,由于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等原因,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查封、抵押,卖方的权利就无法完全行使。买房人若要买这种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屋可能被没收、拍卖,买主只能向卖房者索赔本息。即使对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无效。
房产共有人一般指业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必须征得双方同意才能购买。
四,出卖人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
比如说有些单位分房以后,房子一直都是职工住的,但是单位却没有把房子的产权转给了职工个人,此时居所只有使用权,不能进行买卖。这类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便进行公证也没有法律效力。
五、联建房、小产权房不能办房产证。
买房人买了此类房子后,却不能取得合法房产证,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无偿拆除此类房屋,一切损失只能由购房者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依法属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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