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公证书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须审查则应被采证。
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体说,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公证机构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就是公证机构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只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证机构才能行使公证职能。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制度是一种体现国家对经济和民商事活动特定领域实行干预的法律机制,公证收费标准由国家制定,不采取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公证收费的方式。
3、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具有唯一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具的文书均不属公证文书,也不具有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行使职能具有独立性,只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4、公证机构要对执业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执业过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一种硬性要求,体现以公信力作为执业基础的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视和利益的保护。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文书,先进行缴费,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情况下必须要有公证书,比如说遗产继承。伪造公证书是刑事案件是有案底的,不但影响个人的前途,还会影响自己直系亲属的前途,比如说参军或者是考取国家机关单位,都会进行政治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