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如果房产是由父母出资的,父母当然有权力对出资证明进行公证,父母其实也有资格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父母的名字。而且,也并不是只有公证书才能证明这套房子是父母出资的,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可以专门和子女之间签订相关的出资协议,该协议和公证书的效果是一样的。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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