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的主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的主犯的认定标准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积极参加者在刑法中未作具体表述,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积极参加者指在聚众斗殴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器具、互殴等行 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自然人。
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按阶段划分,在聚众阶段中,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积极与相对方联络、预 约斗殴、纠集人员、积极提供斗殴工具的犯罪分子,是积极参加者;在斗殴阶段中,积极实施斗殴行为,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犯罪分子,也是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作用较小,危害行为不严重的人员。法律没有追究这部分人的刑事责任,说明该部分参加人员符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 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部分人包括在聚众斗殴中态度一般,或其他只有轻微参与行为的人,如尾随到场,消极应付,作用不大,甚至是被 胁迫参与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是聚众斗殴罪的从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行为显然构成了聚众斗殴罪,需要按照刑法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上,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只是简单的公民之间的争斗则不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可以行政治安事件进行处理。有关聚众斗殴的主犯一般可以从犯罪事实上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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