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持械聚众斗殴,刑法规定了持械的认定标准,持械是指为了参加斗殴,携带枪支,棍棒等能够致人死伤的工具,《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持械斗殴应当判刑在3-10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出器械使用,不能认定为持械斗殴,对于经过准备持械斗殴的认定为持械斗殴。
1、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刑法上关于“持有”型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持有”作为定罪情节,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种就是将“持有”作为量刑情节,如聚众斗殴罪,持械是聚众斗殴的一种量刑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但在司法实践中,何谓持,何谓械,何又谓持械,在具体的案情认定中却有争议。
“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
对犯罪分子在斗殴现场寻找工具并使用,或者部分人从斗殴的对方手中夺得器械,是否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寻找的器具仅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较大的打击,不具有积极追求他人伤亡的故意,不应认为持械。刑法条文中虽未规定持械在哪一阶段,但是,按常理来看,主要是指经过充分准备,较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持械行为。在犯罪地现场寻找到工具的,不再是持械聚众斗殴,而直接根据伤害后果来判断,如果造成伤害后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后果的,定故意杀人罪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制定聚众斗殴罪,量刑上不以持械为加重情节。
所谓“械”,最基本意思是器械,在聚众斗殴中,一般常见的为刀、枪、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但显然,持械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着砖头、砖块、椅凳、烟缸等,只要为聚众斗殴的目的,均是“持械”之械。
在实际的打架斗殴中,常用“带家伙”,这里的家伙,也就是持械的械具。因此,械具的认定不能根据其本身的大小或者威慑力来认定,而主要应当根据聚众者以及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方面认定。认定这个主观方面,可以结合双方事情发生的原因,事情发展的过程来认定。对于临时的双方冲突的行为人,如果人数众多,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持有器械,应当按照持械聚众斗殴加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械”不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物,而具有刑法的规范意义的物,需要我们结合斗殴双方的情况,根据双方的目的来认识。
综上所述,什么是持械聚众斗殴,如果是在犯罪现场找到器械参加斗殴的,应当根据对方伤害后果判处罪行,聚众斗殴刑法规定应当加重处罚,如果携带器械参加斗殴,虽然即使没有使用,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聚众斗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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