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确实可以发泄情绪,但也着实是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党员干部作为人民群众的表率本该以身作则维护法治尊严和社会安定,但近来农村党员参与打架斗殴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这种恶劣行为,不仅在法律上不会姑息,党内也会严肃处理。
打架致他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打架斗殴一般是“流氓”行为,常常冠在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身上,如今却在为着“人民公仆”身上发生,尤其是这些事情频频在办公室发生。这些事情的发生与党员干部的身份十分不协调,同时这些事情的频频发生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党员干部代表着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言人,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党员干部打架斗殴,这种行为既是个人修养的问题,影响和损害了彼此的感情和集体的团结。再经过现代传媒的传播,且以“好事不出门 坏事传千里”的速度在人民群众中广泛传开,将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给社会树立了不良的风气。“千里之堤 毁于蚁穴”,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形象不容易,如果党员党员打架斗殴这个问题不严肃处理,势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从而影响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所以对这些打架斗殴的领导干部,理当按纪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党员干部身上肩负着引领发展、服务群众的任务,群众对于党员干部的期盼和要求很高,所以党员干部更需要常修为官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心中时刻牢固树立底线、红线和高压线“三线”意识,从道德品质、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来加强自身的修养,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不断提高引领发展、服务群众的素质和能力。同时组织、宣传、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引导督促党员干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代人民掌好权、替百姓办好事。
严重影响了党员的形象,辜负了人民群众对于党员干部的信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类似事件可以报警和举报,共同维护法治尊严,保持社会安定,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不能让不良风气在党员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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