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地方都肯定会有贪污犯罪或者欺凌百姓的情况,只是每一个地区的程度不同罢了。对于欺凌百姓我们都是非常愤怒的,因为我们就是百姓。对于欺凌百姓很多人都会想到一个方式,那就是上访。那么信访能越级吗?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越级上访
越级上访是信访人跨越本级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政策简介
2005年1月10日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信访人、信访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解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这些都表明,越级上访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违法的行为。
上访规范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给予受理情况
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对于信访能越级吗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我们大家也都知道在以前的时候是可以进行越级上访的,但是现在我们的国家规定了是不可以信访越级了的。因为这样可以防止没有必要的信访在上级的处理中麻烦的问题。所以说这个规定其实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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