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中聚众斗殴的规定有哪些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怎么认定
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犯罪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3、犯罪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同时,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4、犯罪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三、聚众斗殴有哪些案例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领导、策划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但对于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观点来源: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707号
2、聚众斗殴其中一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另一方未达到三人的,对超出三人一方也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但并不要求双方的人数均在三人以上,即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构成本罪。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有一方属于聚众,其行为就具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而须作为犯罪处罚;而且,从刑法的原理来看,在斗殴活动中,只要有聚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就可存在。
观点来源: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50号
3、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的一方有斗殴、滋事故意,而另一方在得知对方会来闹事的情况下,积极组织,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在对方来到现场后与对方进行互殴,其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对双方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刑初76号
4、受邀约参与斗殴,到达斗殴现场但并未直接参与斗殴,可以认定为从犯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中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的,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确定主、从犯。对于受邀约参与斗殴,虽然到了现场,但并未直接动手实施斗殴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观点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刑终108号
5、聚众斗殴过程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可以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裁判观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一方持械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未持械参与斗殴,对持械一方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对于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观点来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68号
聚众斗殴是社会影响恶劣,并会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活动,根据聚众斗殴的主体,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会处以相应的刑法处罚。尽管很多人认为自己只是跟着去看一看,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或并非主要发起人,但是如果产生了相应的后果,依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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