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用的刀属于物证吗?
打架用的刀属于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方式、物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具体实物。外部特征表现为实在物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形式方面的可视特征;存在方式是指实物所处的空间位置、存在状态、与其他物体的空间关系等状态特征;物质属性是指实在物的重量、质量、质地、材料、结构、性能等属性方面的特征。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枪支、弹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二、法律规定打架拿刀的后果是什么?
拿刀打架,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如果持刀后没有打架,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之规定,涉嫌携带管制刀具,依法也应追究治安行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打架,双方的行为都违法,无论是否带刀,依法都应追究法律责任,带刀等工具的从重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若是通过刀具伤害他人的将会进行相关的物证调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定罪的。同时,打架案件的后果可大可小,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等,情形严重进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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