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办法处罚犯罪者时需要遵守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行为人若是已经落实了违法行为,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危害,但是该危害也并不属于犯罪既遂等犯罪情形的,当地司法机关就会认定其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此时该违法主体主要承担的责任是支付赔偿金,并且被责令要求到制定的司法机构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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