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某个特定“场所”的隔离(封闭)措施,或者针对某个“疫区”的彻底封锁,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来决定并实施。村委会、居委会的法律性质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仅为依合同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事主体,它们显然均无权擅自采取前述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防控措施。当然,在相应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它们是有义务配合落实这些防控举措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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