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哄抢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吗?
哄抢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如果其主观上有共同违法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四、治安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
哄抢当然不是指一个人,通常是两个人以上,在我国,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这些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会根据违法行为人在违法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分别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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