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3、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4、决定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5、执行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总的来说,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只要实施了一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肯定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我国法律制度中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没有具体的违法案件,无法准确分析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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