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所以当事人在一些刑事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如果是不服从的,那么它、是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的,或者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一些案件进行了调解,但是当事人最终对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服从,那么也是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因为调解他不能够算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强制措施它本身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就算当事人不服从,他也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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